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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在何种情况下应进行检测鉴定

建筑物在何种情况下应进行检测鉴定
  ----------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相关条文汇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中
  第8.0.6规定:在建筑结构使用期间,应保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定期检查结构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当实际使用条件和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的验算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3.《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中
  第3.1.2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靠性;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靠性的影响。
  第3.1.3规定: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建筑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第3.1.6规定:对于重要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进行结构动力测试和结构安全性监测。
  第3.4.1规定: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本标准第3.1.3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外,宜有正常的检查制度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
  第3.4.4规定:当年检发现存在影响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当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
  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
  第1.0.2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
  第3.1.8条规定: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
  第10.1.3条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第10.1.6条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第10.1.8条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中
  9.1.4规定: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和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工程,应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于大直径桩还可采取钻取岩芯,预埋管超声检测法;检测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
  8.《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98中
  3.0.1规定: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鉴定。
  9.《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中
  1.0.3中规定: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规范《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3.1.7.2中规定: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1.8中规定: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10.《砖混结构房屋加层技术规范》CECS78:96中
  3.1.1规定:房屋加层前应根据使用单位加层目标要求,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及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及有关现行国家规范进行加层鉴定;经综合评定适宜加层者,方可进行加层。
  11.《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77:99中
  1.0.3中规定:钢结构加固前,应按照《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8.2.4.2中规定:在工程验收时应有可靠性鉴定报告及有关文件。
  12.《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146-2003中
  1.0.5规定:采用碳纤维片材加固修复混凝土结构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原有结构进行检测鉴定或评估。
  1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中
  3.1.3规定:在维修古建筑前,应对其现状进行认真的勘查。
  6.1.2规定:古建筑的维修与加固,应以结构可靠性的鉴定为依据,对每一残缺点,凡经鉴定确认需要处理者,应按不同的要求,分别轻重缓急予以妥善安排。凡属情况恶化,明显影响结构安全,应立即进行支顶或加固。
  1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中
  3.0.1规定: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加固前,应先对地基和基础进行鉴定,方可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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